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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資訊

            是商標合理使用還是冒充注冊商標


            商標的合理使用可分為敘述性使用、說明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為了向公眾介紹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某一特定情況,比如產品的型號、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時,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屬于說明性使用。其正當性原則要求使用限于為說明產品或服務而不可避免地使用商標中的詞語,不能在使用中突出他人的注冊商標。因此,單獨使用不帶注冊商標標記的“羅維力”字樣可以作為說明性詞語使用。然而,本案中實際使用的不僅是“瑞士技術羅維力維生素原料”文字說明內容,關鍵是在文字說明內容之前,使用了羅維力ROVIFARIN商標,而且是突出使用(顏色不同)。從客觀上來說,已形成在該糖果上使用羅維力ROVIFARIN商標的事實。商標的合理使用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當事人只要使用“瑞士技術羅維力維生素原料”字樣就完全可以說明原料的來源。在此再添加使用羅維力ROVIFARIN商標,主觀上具有用羅維力ROVIFARIN商標誤導消費者的故意。

              商標的合理使用包括商品與原料共存商標的使用。商品和原料如果由不同的生產者提供,原料形成商品后,仍然是可見的,且是商品的主要來源,那么在成品商品或商品包裝上,商品和原料的生產者可以使用各自的注冊商標。如服裝與布料、塑料成品與塑料等。還有,整件與部件商標的共存使用,其特征為部件商標只能使用在部件商品上,整件商標可以使用在整件商品上。如英特爾處理器的英特爾商標只能使用在處理器上,而聯想電腦的聯想商標可以使用在整個電腦上。就本案而言,雅客糖果中使用有羅維力ROVIFARIN維生素原料,但不是主要原料,在制成糖果后,其羅維力ROVIFARIN維生素原料是不可見的。因此,當事人在糖果上使用羅維力ROVIFARIN商標屬于非合理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渡虡朔▽嵤l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當事人未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在其生產的雅客V9維生素夾心糖包裝上突出使用羅維力ROVIFARIN商標,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當事人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對此種行為應予以制止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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