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實施的“著名商標”制度,被全國人大“叫停”半年至今,仍有多個省份在整改中“變通”:通過變換認定主體,將原先由“工商部門”認定改為由“地方商標協會”繼續開展著名商標認定。
這些做法也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關注。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這種做法明顯是對此前研究意見的曲意變通,應予及時制止。
法工委認為,《商標法》規定了“馳名商標”制度,沒有規定“著名商標”制度。對于《商標法》規定的馳名商標制度,實踐中曾出現過偏差。2013年修改《商標法》,針對偏差作了糾正,相應完善了馳名商標制度。
也就是說,一切形式、以任何主體進行認定地方著名商標的行為,都應當不再允許。